西周,是我国奴隶制社会的全盛时期,出现了较为严密的学校网络,教育类型的分化发展日趋明显。建立了典型的政教合一的奴隶制官学体系,形成了居于当时世界先进水平的“六艺”(礼、乐、射、御、书、数)教育。
1、视乐教为“国教”。
周代统治者的利用音乐,比前代更进一步。除了利用音乐以加强其统治以外,又利用音乐来宣传阶级社会中等级制度的合法性;设立了专门的音乐机构来控制音乐活动;在“国学”中教音乐,培养青年,使其能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图,利用音乐巩固周王朝的统治权;认识到音乐的教化功能,通过乐教的手段来达到“治国安民”的政治目的。
2、音乐教育地位十分突出。
国学中的教官一般分为六类:
(1)大司乐:教职(士国之礼乐之官,掌邦礼典、事神,
以乐德、乐语、乐舞教国子)。等级(中大夫)。
(2)乐师:教职(掌教国之小舞)。等级(下大夫)。
(3)师氏:教职(以三德、三行教国子)。等级(中大夫)。
(4)保氏:教职(养国子以道,教六艺、六仪)。等级(下大夫)。
(5)大胥:教职(掌学士之版,教国子小舞)。等级(中
士)。
(6)小胥:教职(掌学士之徵令)。等级(下士)。
国学中的乐师也分为六类:
(1)大司乐:教职(职掌乐律、乐教和大合乐,领导各种音乐活动)。等级(最高领导)。
(2)大师:教职(直接掌教乐律,参与并组织各种乐教活动和音乐活动)。等级(高级乐师)。
(3)小师:教职(参与各种乐、礼、教学活动)。等级(高级乐师)。
(4)典同:教职(在大师领导下具体负责调律工作)。等级(中级乐师)。
(5)典庸器:教职(负责保管乐器,在典礼场合率领工徒陈设乐悬等)。等级(中级乐师)。
(6)一般乐师:教职(负责各个专项的乐师,如钟、磬、舞等方面的乐师)。等级(低级乐师)。
可见,西周学校中的音乐教学分工是明细的,师资结构也是相当完备的。
3、“礼乐治国”的教育思想已形成。
周代的音乐教育机构可概括为两类,即职业音乐教育和
学校音乐教育。两者都属于乐官之长“大司乐”领导。职
业音乐教育机构是十分庞大的,除了“旄人”(旄人,周代官名,掌管乐舞)所属民间乐舞的人数无法计算外,有明确定额的多达1463人。这个机构的职务,包含音乐行政、音乐教育和音乐表演三方面。光就音乐教育来看,也可以说,它是世界上最早的音乐学校。在1463人中,除了少数低级贵族以外,有1277人是属于农奴阶级。可见,在宫廷音乐机构中创作和表演的主要力量是农奴们。但在音乐行政方面的领导和在音乐教育方面的各级的负责人,则都是由贵族担任的。从这里可以看出,统治阶级对音乐活动的阶级控制是如何严密。从这里还可以看出,统治阶级对音乐教育的功用认识是如何清楚,“礼乐治国”的教育思想已经形成。
周代职业音乐教育的主要任务是表演,而表演的目的是为了“尊神”和满足统治者统治、享受的需要。但客观上却加速了音乐文化及音乐教育事业的历史发展进程。再从学制、专业、学龄及学习内容等方面来看,学校都有严明规定:“十有三年,学乐、诵诗、舞《勺》;成童(15岁),舞《象》,学射御;二十而冠,始学礼。”与职业音乐教育不同的是,学校音乐教育以教学为主,而教育的对象主要是王和诸侯的长子以及公卿大夫的子弟,平民百姓为数甚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