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近现代音乐史的划分,中国近现代音乐教育划分为两个时期。1840年至1919年为近代,即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19年至1949年为现代,即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教育上重大突破是,兴办学堂教育,废除科举制度,调整教育结构,更新教学内容。“学堂乐歌”的出现,成为中国近代现代音乐教育的重要标志,愉悦课正是列入国家教育计划。
1907年清政府在《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中,正式将音乐列为学校必修科目,至此,揭开了普通学校音乐教育的第一页。
1912年民国初建,在音乐教育领域中出现了许多可喜现象,具体的表现在:第一,国民政府教育部在1912年至1919年间陆续颁布了《中学校令施行细则》、《小学教则及课程表》、《师范教育令》、《师范学校规程》及《国民学校令施行细则》等一系列教育法规。第二,音乐教科书在我国出版情况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第三,一大批音乐家、教育家和进步文人,开始以发展学校音乐教育为宗旨的音乐教育实践活动。
1919年至1949年间,我国的音乐教育发展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在普通音乐教育方面,继国民政府教育部在1919年前公布的一系列教育法规以后,又于1923年颁布了《课程设置纲要》,其中规定,小学六年、初中三年均设音乐课,并将“乐歌课”更名为“音乐课”。
20世纪40年代末,我国的音乐师范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为中小学培养音乐师资。
我国专业音乐教育是在音乐社团和师范音乐教育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音乐社团的活动的主要内容是:组织学习西洋音乐理论知识和进行有关钢琴、提琴、唱歌、古琴、琵琶、昆曲等音乐表演技能的传授;组织音乐演出活动;挖掘、整理、研究传统国乐,介绍和翻译西洋音乐理论。
1927年,我国自办的、体制和规模较为完备的第一所专业音乐院校——上海国立音乐院正式成立。1929年改名为国立音乐专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