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时期(1949—1966年)。
这个时期是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各方面发生巨大转变和迅速发展的事期。其主要任务是对旧教育体制的改造,建立新的教育体制,把教育方向转移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轨道上来。音乐教育亦然。建国初期,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教育行政法规,确立了音乐教育在全国教育发展中的地位,迅速使全国的音乐教育步入正轨。1949年底至1966年初,先后创立和设置了9所高等音乐学院,全国各大行政区至少有一所专科以上的音乐专门学校,部分省市的综合性大学也设立了音乐系,为国家培养出一大批具有较高水平的音乐工作者和音乐师资。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高等教育会议。会议指出:新中国的高等教育应该以理论与实
践一致的方法,培养具有高度水平的、掌握现代科学和技术成就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级的国家建设人才;准备和开始吸收工农班干部和工农青年进高等学校,以培养工农出身的新型知识分子。同年,中央音乐学院在天津举行了成立典礼,1958年,该院由天津迁往北京。
1951年,为掌握全国艺术教育方针、政策,中央文化部艺术局成立艺术教育组,负责全国音乐教育、美术教育和戏剧教育事宜。同年,中华全国音乐工作者协会与中央音乐学院研究部通过对全国227所小学、190所中学、46所中等师范学校的调查材料汇总撰写的《目前中、小学音乐教育的情况》一文,提出了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以下几点:需要大量培养小学音乐教师;在职教师迫切需要提高业务水平;中学音乐教师普遍要求增加音乐课时间;采用简谱或五线谱教学问题;关于小学课程标准等问题。
1952年,教育部颁布了一系列教育改革章程,突出强调了“实施智育、德育、体育、美育等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教学计划明确规定了美育的任务、地位及课程设置。
1956年,教育部颁行的《初中音乐教学大纲》规定:学校音乐教育是“美育和全面发展教育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音乐教学的目的主要是教会学生有理解、有表情地唱歌和感
受音乐,通过歌曲艺术形象的感染来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新人。”音乐教学的内容“包括唱歌、音乐知识和欣赏三部分”,我国普通音乐教育的内容由单一歌唱式课型逐步过渡到歌唱、欣赏、音乐常识三项并举的综合性课型上来,音乐教学的内容得到了丰富与发展。
这一时期学校音乐教育的一大特点是:音乐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一部分,与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特别是音乐教学的内容紧密配合社会政治活动。这种特点,一方面是继承了从学堂乐歌、救亡运动以来的优良传统,中小学音乐课内外所学的歌曲和社会上的歌咏活动在宣传、鼓舞群众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另一方面,中小学音乐教育也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受到较明显的影响,以至从五十年代后期,美育和音乐教育受到一定程度的忽视,音乐课时被削减。
第二时期(1966—1978年)。
这是史无前例的十年浩劫时期。音乐教育备受冷落,教育观念发生扭曲,教学内容出现了极端的政治化、畸形化色彩,彻底违背了审美教育的宗旨与规律。音乐教育与其它文化事业一样,陷入政治混乱之中,出现了历史上的低潮时期。但应该承认,这一时期在推广“样板戏“过程中,客观上也起到了宣传音乐民族化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