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培养目标:
海南大学音乐表演专业培养具有一定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素质,并具备音乐表演方面的能力,能在专业文艺团体、艺术院校等相关部门、机构从事表演、教学、研究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业务培养要求:
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音乐表演的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本专业严格的技能训练,具有较高的演唱、演奏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2.掌握音乐作品的分析方法;
4.了解党和国家的文艺方针、政策和法规;
5.了解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发展动态;
6.掌握文献、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
三、主干学科:
艺术学。
四、主要课程:
表演(声乐演唱、器乐演奏等),音乐技术理论(基本乐理、视唱练耳、和声学、曲式与作品分析等),中外音乐史,民族民间音乐,重奏(唱),合奏(唱)等。
五、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
包括艺术实践及社会实践等。每学期安排1-2周,音乐表演实践每学期安排1-2周。
六、修业年限:
四年。
七、授予学位:
文学学士。
八、学分要求:
本专业学生应修满学分总数不少于176.5学分,其中课内教学148.5学分以内,实践教学28学分。课内学分中,必修课112.5学分以内;限选课20学分以内;任选课8学分以内,人文素质课程8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