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介绍
音乐学,musicology,是研究音乐的所有理论学科的总称。音乐学的总任务就是透过与音乐有关的各种现象来阐明它们的本质及其规律。如研究音乐与意识形态的关系,有音乐美学、音乐史学、音乐民族学、音乐心理学、音乐教育学等;研究音乐的物质材料的特点的,有音乐声学、律学、乐器学等;研究音乐形态及其构成的,有旋律学、和声学、对位法、曲式学等作曲技术理论;还有从表演方面来考虑的,如表演理论、指挥法等。 从各个方面对音乐进行学术探讨,古已有之,古希腊的阿里斯提得斯·昆提利安(约2~3世纪)即曾在《论音乐》的著作中试将音乐分为理论、技术及演出三大部分。真正考虑将音乐分门别类进行专门研究,并加以体系化,从而形成音乐学这门学科,则从19世纪后半叶开始,一般以F.克吕桑德于1863年所编《音乐学年鉴》作为西方近代音乐学的发端。克吕桑德在该刊第 1卷的序文中,强调了音乐研究应具有与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同样水平的准确性与严密性。 1885年,奥地利音乐学家G.阿德勒发表了论文《音乐学的领域、方法及目标》,将隶属音乐学的各种门类划分为两大部门,第一部门为历史音乐学,包括音乐通史与各种专业史;第二部门为系统音乐学,包括可应用于音乐不同领域的法则,如研究和声、节奏、曲调的法则,音乐美学与音乐心理,音乐教育学与教学法,对音乐民族学及民俗学的比较研究等。另外又列出这两个部门的辅助学科,如历史部门的文献学、传记学、史学、文学史、哑剧及舞蹈史等;体系部门的音响学、生理学、逻辑学等等。他的分类法成为以后德奥系统音乐学分类的基本依据。 迄今为止,音乐学已出现多种体系,其中比较重要的有H.里曼在《音乐学概论》中将音乐学分为5个部门,即音响物理学、音响心理学、音乐美学、音乐理论及音乐史研究(比较音乐学)。里曼体系的特点是强调了音乐史与音乐理论,认为音乐美学是理论中一种思辨的学科,而音乐理论实际上接近于应用音乐美学。H.J.莫泽尔(1889~1967)则将音乐学按4个方面的关系来分类,即:①哲学的音乐学,即音乐美学。②自然科学的音乐学,其中包括音响学、音响生理学、音响心理学、音乐工艺学。③民俗学的音乐学,包括比较音乐学与乐器学。④精神科学的音乐学,即西洋音乐史。至于狭义的音乐理论则列为实践方面的理论,与上列各项并列。莫泽尔体系的特点是将音乐学与一般艺术学联系起来,而以音乐史为其重点。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在西方最为流行的则是 H.-H.德雷格尔(1909~1968)的体系。他于1955年提出的分类是:①音乐史,包括记谱学、乐器学等;②体系的音乐学,包括音乐声学、音乐生理学、音乐心理学、音乐美学、音乐哲学等;③音乐民族学与民俗学;④音乐社会学;⑤应用音乐学,包括音乐教育学、音乐治疗学、音乐评论、音乐工艺学等。此外,美国音乐家协会也曾于1955年将音乐学的对象规定为从物理、心理、审美及文化现象来研究的一门知识,并按此原则来考虑分类的方法。由于着眼点不同,对音乐学的分类方法也各有不同。
二、具体科目
音乐学可系统分为: 音乐美学 音乐社会学 音乐心理学 音乐民族学 比较音乐学 音乐教育学 音乐治疗学 音乐史学 音乐考古学 音乐形态学 律学 音乐声学 音乐创作 音乐表演 音乐欣赏 音乐评论 音乐哲学
三、音乐分析
在对西方当代各家音乐分析理论进行评述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对音乐分析的性质及历史发展作一番整体考察。这其中所涉及的问题是音乐分析这一领域中最具有关键意义的问题,它们存在于一切音乐分析理论与方法的探索中。对这些问题的回答远不能说是明确、肯定的,而且只要音乐分析继续发展,人们便会就这些问题不断提出诘问。
1.音乐分析的对象
在目前所见到的有关音乐分析的方法论反思论述中,最有系统、也最具权威的是英国音乐学家安·本特[Ian D.Bent,1938— ]为《新格罗夫音乐与音乐家大辞典》所撰写的“分析”[Analysis]长条。我的评述将以本特为出发点;但并不局限于本特的观念。 在对音乐分析的本质界定中,我们所遇到的第一个难题便是确定它的对象。从表面上看,这似乎不成问题:音乐分析的对象自然是音乐作品。然而,如果进一步深究,这个答案便难于让人满意了。 音乐由于其材料的特殊性质,它“不是如在化学分析中那种可感、可量的液体或固体。因而,音乐分析的对象不得不被认真审视;它或是乐谱文本本身;或(至少)是乐谱所投射的声响效果;或是作曲家在创作时的内心音响;或是表演家的演绎结果;或是听者对一次表演的历时体验。所有这些范畴均可能是分析的对象。”本特的这段议论直导问题的中心,他逼迫我们不得不蹙眉深思。需强调的是,这种刨根问底式的反思井不是无聊的智力游戏。虽然音乐分析家并不一定明确对其回答,我们在分析实践中也不一定对这些问题有清醒意识,但实际上分析的对象取舍无时不在进行,而这种取舍又无时不对分析本身发生着影响。 当然,音乐分析不需像音乐美学一样要对“音乐的存在方式”这一哲学命题做出解答。作为一个经验/实践性的学科,分析更关心的是与本身实际密切相关的答案。本特的发问以非常实际的口吻确立了音乐存在的几种常态方式:乐谱文本、乐谱文本所代表的音响、作曲家的内心构想、表演家所实现的音响以及听者所体验到的音响。显而易见,音乐的这些存在方式相互关联,但并不相同。我们都知道,乐谱只是一种惯例符号,它与实际音响在某些方面相去甚远,而且它远不足以精确记录音乐的每个细节;我们对乐谱的音响想象可能与作曲家的内心音响或某一表演家的演绎结果都不相同。于是,音乐分析宣称自己以研究作品为已任,而“作品”究竟是什么还须谨慎考虑。 本特认为“所有这些范畴均可能是分析的对象”似乎有点过于放纵。从理论上讲,音乐存在的一切方面确都应当被仔细分析。然而理论的推断在具体实践操作中是要大打折扣的。仅举一例,我们怎样知道作曲家的原来内心构思?我们又怎样才能以客观、明确的方式对这种构思进行系统化的分析?似乎除了遗留手稿这个相对可靠的基础外我们只能从完成作品的谱面文本中去推测。请注意,遗留手稿和完成作品在这一关联中的共同因素是:乐谱。看来,对于音乐分析而言,最便捷、最可靠、也最常见的研究对象是乐谱。其原因不言自明,乐谱具有其他音乐存在方式所不具备的实在的“可感、可量”性。 作曲家布列兹[Pierre Boulez]曾直言不讳地将音乐分析定义为“对乐谱本身的认真研究”。由于音乐分析是一种理性化的、系统性的理解音乐的手段,它必然要以乐谱这个音乐中最具“理性化”的存在方式作为稳定的基石。但是,音乐作为一种活生生的艺术,它的诸多方面、诸多信息是不能全然被“理性化”的,至少乐谱并不能完全清晰地体现音乐。因此,音乐分析必须时刻警惕“乐谱至上”的倾向,必须努力在分析过程中考虑那些乐谱所不能体现的音乐维度。并且,即使在面对乐谱时,分析也应依靠富于音乐感的耳朵/听觉,而不能只相信眼睛所看到的结果。否则,分析便会歪曲、甚至误导我们的实际音乐体验。看似富于逻辑、头头是道,实则离题千里、谬误百出,某些分析理论家恰恰便掉入了这个陷阱。 虽然音乐分析以乐谱作为中心对象这一点没有多大疑问,但音乐分析家们对乐谱本身的认识及着重点都有很大差异。由于他们的音乐观不同,他们对乐谱的分析着眼点也随之不同,因而产生了各家自己的音乐分析理论及方法。本特说,“……分析家们……仅仅一致同意乐谱提供了一个参照点,他们以此为起点去企及各自不同的音响构想。”对象相同,结果相异,这无疑是音乐分析之所以吸引人们注意的一个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