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招办函〔2010〕9号
各有关普通高校:
为了加强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招生学校必须建立由校(院)领导牵头、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艺术类专业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考试组织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实施,学校下设的二级学院(系)不得自行组织考试。要根据本校艺术类专业考试特点,制定详细的考试实施方案,选聘培训合格的命题、监考、评委、评卷等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校考试者不得参与专业考试的任何工作。
二、严格报考资格审查,认真审查考生本人与《身份证》和《艺术类专业课考试报考证》上的照片是否一致,对美术类考生还必须审查其陕西省美术类专业统考合格证(学校可通过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查询考生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和本、专科合格分数线),严防冒名顶替或不符合条件者违规报考。
三、加强考试管理,切实做好各环节的工作,严防违纪作弊。对在艺术类专业考试中被认定为作弊、提供假身份证明材料取得资格的考生,取消其报考资格,并将违规事实书面报送陕西省招办,记入考生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其他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处理。
四、切实加强试题、试卷、答卷和考试成绩的安全管理,确保万无一失。
五、加强评卷管理,笔试科目由2名以上教师独立评阅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视唱、演奏、表演等面试科目由不少于5人的专家小组进行测评并综合评定成绩。考试过程要有视频及文字记录,考生答卷、视频资料必须保留1年,以备复查。
六、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招生学校要建立艺术类专业考试工作责任制,并加强对重要环节、重要岗位的监督检查。对考试组织过程中违反规定或因重大疏漏造成不良影响的招生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取消其组织专业课考试的资格,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七、各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应于3月底前结束。考试工作总结于4月10日前书面报送陕西省招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