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声乐演唱:不同风格声乐作品2首〔考生自备仅存有本场考试曲目的钢琴伴奏CD一张,也可清唱,不另配(带)伴奏人员〕;
(2)钢琴演奏:自然大调、和声小调音阶、琶音1套〔两升两降调号以内(含两升两降)、四个八度〕,练习曲一首(车尔尼《钢琴练习曲》OP.299及以上程度),乐曲一首(含音乐会练习曲);
(3)朗诵短文(诗)一篇(首);
(4)加试:舞蹈或其它1种乐器演奏(钢琴除外),加试为考生自愿参加的考试科目,是否加试由考生自主选择,加试成绩达到及格分数(百分制的60分)之后,按“加试成绩×3%”计入百分制的专业结构成绩。
专业结构成绩分值比例(百分制):声乐41%+钢琴41%+朗诵3%+视唱3%+听写6%+乐理6%+加试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