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试目的
钢琴是考生的主考项或加试项之一,通过考试测定考生钢琴演奏水平、综合能力和生理条件。
2、考试内容
(1)生理条件
左右手没有残疾,大指和小指能伸开八度,手指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写协调性。
(2)程度
以钢琴为主考的学生要求弹奏车尔尼299中、后期以上的作品,以钢琴为加试的考试弹奏不受限制,曲目自选。
(3)以钢琴为主考的考生,要求弹奏:
a. 规定曲目:奏鸣曲快板乐章一首
b. 自选曲目:练习曲、中外乐曲及复调中任选一首
(4)以钢琴为加试的考试,要求弹奏:
a. 练习曲一首
b. 乐曲一首(中外不限)
说明:主考教师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考生演奏时间
3、考试形式
现场面试和现场演奏
4、评分标准
钢琴考试满分100分,评分根据以下几个方面:
演奏姿势,演奏方法,演奏的速度,准确性,流畅完整,演奏音色、层次、力度变化。对作品的理解,音乐风格,音乐形象,乐感及表现力。
A. 对作品理解的正确,专业技术熟练,音准、音色、节奏、力度较好,能较完满地表达乐曲的内容与风格。演奏顺利自如。评为90-98分。
B. 对作品理解基本正确,且专业技术比较熟练,音准、音色、节奏、力度较好,能基本的表达出乐曲的内容与风格。演奏比较顺利自如的,评为75-89分。
C. 对作品有一些了解,专业技术一般,在音准、音色、节奏、力度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差错,但能基本上能表达乐曲内容的,评为60-74分。
D. 在技术上有明显的问题或不足,演奏时一再中断或差错很多,不能顺利地完成乐曲的,评为60分以下,评委老师酌情打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