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性质和目的
音乐术科单独考试(以下简称音乐术科单考)是由合格的高中(中专)毕业生参加的选拔性考试。学院根据考生的术科和文化成绩,按已确定的招生计划,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因此,本考试应具有必要的区分度,较高的信度和效度。
通过考试检测考生是否掌握了一定的音乐理论基础;是否具有良好的音乐听觉能力、识谱能力;是否具备良好的嗓音条件或器乐演奏的生理条件,并有一定的演唱或演奏能力及表现能力;选拔出具有音乐专业学习潜能、毕业后能从事音乐教育等工作的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合格新生。
二、考试项目
音乐术科单考总分满分100分。 考试项目包括:
1、主考项(占85﹪):声乐、钢琴、舞蹈、器乐。 考生可任选其中一项作为主考项。
2、必考项(占10﹪):视唱练耳。所有考生必须参加此项考试。
3、加试项(占5﹪):考生除主考项外可选择另一项作为加试项, 加试项得分在60分以上,方可得到加试分。
三、考试成绩计算办法
主考项、必考项、加试项均按照满分100分进行评分,考生音乐术科考试的总分得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总分=主考项得分×85﹪+视唱练耳得分×10﹪+加试项得分×5﹪。
四、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音乐术科单考具体要求见各项考试内容、形式和平分标准
(一)声乐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1、考试目的
声乐是考生的主考项 或加试项之一,通过考生所演唱的歌曲,测定考生的嗓音条件、音准、 音乐表现等。
2、考试内容
演唱歌曲1至2首, 内容包括: 中外民歌、艺术歌曲、创作歌曲和歌剧咏叹调(不包括通俗歌曲),曲目自选(必自带钢琴伴奏谱)。
3、考试形式
现场面试和现场演唱。
4、评分标准
声乐考试满分100分,由嗓音条件、演唱方法、音乐表现、形象四个部分构成。
(1)嗓音条件(40分)
要求音色明亮、圆润、音质干净、声音有较大的可塑性,发声、呼吸器官无疾病,自然音域达到十二度左右。
(2)演唱方法(30分)
发声方法基本正确,无不良发声习惯,呼吸、声音通畅,吐字清晰。
(3)音乐表现(20分)
能用较准确的普通话或外国语言演唱歌曲,能较好地表现歌曲情感,音准、节奏准确,旋律流畅。
(4)形象(10分)
要求五官端正,端庄大方。如果考生以声乐作为加试项目,成绩在60分以上可获得声乐加试分。
(二) 钢琴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1、考试目的
钢琴是考生的主考项或加试项之一,通过考试测定考生钢琴演奏水平、综合能力和生理条件。
2、考试内容
(1)生理条件
左右手没有残疾,大指和小指能伸开八度,手指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写协调性。
(2)程度
以钢琴为主考的学生要求弹奏车尔尼299中、后期以上的作品,以钢琴为加试的考试弹奏不受限制,曲目自选。
(3)以钢琴为主考的考生,要求弹奏:
a. 规定曲目:奏鸣曲快板乐章一首
b. 自选曲目:练习曲、中外乐曲及复调中任选一首
(4)以钢琴为加试的考试,要求弹奏:
a. 练习曲一首
b. 乐曲一首(中外不限)
说明:主考教师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考生演奏时间
3、考试形式
现场面试和现场演奏
4、评分标准
钢琴考试满分100分,评分根据以下几个方面:
演奏姿势,演奏方法,演奏的速度,准确性,流畅完整,演奏音色、层次、力度变化。对作品的理解,音乐风格,音乐形象,乐感及表现力。
A. 对作品理解的正确,专业技术熟练,音准、音色、节奏、力度较好,能较完满地表达乐曲的内容与风格。演奏顺利自如。评为90-98分。
B. 对作品理解基本正确,且专业技术比较熟练,音准、音色、节奏、力度较好,能基本的表达出乐曲的内容与风格。演奏比较顺利自如的,评为75-89分。
C. 对作品有一些了解,专业技术一般,在音准、音色、节奏、力度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差错,但能基本上能表达乐曲内容的,评为60-74分。
D. 在技术上有明显的问题或不足,演奏时一再中断或差错很多,不能顺利地完成乐曲的,评为60分以下,评委老师酌情打分。
如果考生以钢琴作为加试项目,成绩在60分以上方可获得钢琴加试分。
(三)器乐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1.考试目的
器乐是考生的主考项或加试项之一。通过考试测定考生的演奏水平和综合表现能力。
2. 考试内容:
(1)乐器种类:中西各类管弦乐器、弹拨乐器及手风琴等(中小学教具类乐器如竖笛、口琴、风琴等不能作为考试项目)。
(2)演奏乐曲两首,其中包括练习曲一首。演奏曲目必须是中外器乐作品中的中等程度以上的独奏或协奏曲目。
3. 考试形式:
现场面试,考生背谱演奏。
说明:①乐器自备,可自带伴奏。②主考教师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考生演奏的时间。
4. 评分标准:
器乐考试满分为100分,评分根据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正确的演奏方法、演奏姿势和演奏状态。
(2)乐曲演奏规范、流畅和完整,基本功扎实,具有正确把握节奏、力度、速度、音色及音准的能力。
(3)能较好地体现乐曲的内容与风格,具有较强的乐感和艺术表现力。
(4)作品的实际深浅程度及考生所完成的质量。
注:考生必须具有学习所选乐器的生理条件。
(四)舞蹈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1.考试目的
舞蹈是考生的主考项或加试项之一。通过考试,测定考生的身体条件、动作的协调性和灵活性、节奏感以及表演水平。
2.考试内容:
(2)表演自选舞蹈片段或组合一个。
3.考试形式
现场面试
说明:①时间控制在5分钟内。②自备录音带(A)面第一首或CD。③考试时,自备练功服,不需穿演出服。
4.评分标准
舞蹈考试满分为100分,评分根据以下几个方面:
(1)具备一定的身体条件(开度、软度、弹跳)。
(2)表演连贯、完整。
(3)具有一定的节奏感和协调性。
(4)舞蹈风格把握准确,具有一定的艺术表现力。
(五)视唱练耳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1.考试目的
视唱练耳是考生的必考项。通过对音乐听觉能力、视唱能力和音乐记忆力的测试,鉴定考生是否具备学习音乐的必备听觉条件。
2.考试内容
(1)视唱部分,
视唱题:单声部旋律一首(五线谱或简谱)。 考生视唱旋律一首,视谱即唱(无准备时间)。
注:范围在调号为一个升降号以内的自然大、小调式,和声、旋律小调式及民族五声、七声调式内,含变化音。节拍及长度为2/4拍16小节、3/4拍10-12小节、4/4拍8小节的乐段;节奏型包括切分、附点和三连音等,含二分、四分、八分、十六分音符及其附点音符的各种组合。
视唱题由考场给出,考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五线谱或简谱,选定后不得更改。当主考老师在钢琴上弹出旋律的第一个音后,考生必须马上按照试题要求,轻声地、唱名清晰地划拍或击拍视唱。
评分标准:
视唱评分主要依据以下四个方面进行:
音准、节奏、流畅与完整、音乐表现。
具体评分标准:
①音准、节奏、流畅与完整、音乐表现均为优良者给满分。
②音准、节奏正确、视唱完整流畅,无音乐表现的按满分的85%左右记分。
③音准、节奏正确、视唱不够完整,无音乐表现的按满分的75%左右记分。
④音准、节奏基本正确、视唱不够完整,无音乐表现的按满分的65%左右记分。
⑤音准、节奏不正确的,不能及格,根据实际情况按满分的5%-59%记分。
⑥不识谱,不能视唱的不给记分。
(2)练耳部分
①单音 连续弹奏两遍,每遍前给出标准音。
②和声音程连接 连续弹奏三遍,每遍前给出标准音。
③单个和弦 每个分放弹奏三遍,仅在第一遍前给出标准音。
④节奏 每条分别弹奏最少一遍,最多三遍。
⑤旋律 每条分别弹奏最少一遍,最多三遍
具体评分标准:
①单音 第一次完成满分;第二次完成65%左右记分。
②和声音程连接 第一次完成满分;第二次完成75%左右记分; 第三次完成65%左右记分。
③单个和弦 第一次完成满分;第二次完成75%左右记分;第三次完成65%左右记分。
④节奏 第一次完成满分;第二次完成75%左右记分;第三次完成65%左右记分。
⑤旋律 第一次完成满分;第二次完成75%左右记分;第三次完成65%左右记分。